为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01 0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较中央定额标准6000元,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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